2.
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5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 稱,235地號係位在門牌興豐路322-
3.
326-1號之間,為該建物整棟大樓之 梯間。據鑑價報告所載,235地號不臨路。又235地號有建物193建號,193 建號為公寓樓梯間之建號(共有部分),193建號非本件拍賣範圍,請應買 人注意。
4.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 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是否確實有建物、或是否有其他拍賣公 告上所未載之物座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 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應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 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座落於土 地上之物,均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9.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之應 有部分屬公同共有關係,其優先承買權之行使,應由全體公同共有人共同 為之或提出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證明文件後,始得主張。
10.
本件土地如符合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之規定,則專有部 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有優先承買之權利,並優 先於前項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11.
本件235地號使用分區為八德(八德地區)都市計畫(民國111年2月15 日)之第三種住宅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 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 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六、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4年4月1日桃建照字第1140026975號函所 載,「豐田段235地號領有
12.
桃縣建管使字第901號使用執照,該基地 除依建蔽率配置建築外,餘均屬法定空地。?以上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並應於應買前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相關事宜,拍定後不得以本件標的有使 用上之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
13.
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 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 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 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 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4.
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 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