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3.
經本院查封時及後續由債權人調查陳報,本件標的建物1樓由啟化企業有限公司承租,租期 至116年8月31日;建物2樓另由他人使用,惟依租約顯示租期至108年止,現使用權源不明;3樓 由債務人使用;4樓無人居住使用,惟屋內酒瓶及垃圾堆棄;4樓頂有鐵皮搭建、水塔、廢棄 物。另標的4687建號為增建,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認定該址4樓頂為垂直增建違章建 築,其他則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應買人及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 議。
8.
經查詢相關機關,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發生非 自然死亡等情形。惟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相關調查結果及使用限制請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 查明並評估衡量,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 人,均不得以本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 撤銷拍賣。 六、本件標的經詢相關機關,新北市工務局認標的建物其非屬區分所有之定義;另新北市樹林 地政事務所認標的4687建號為未登記建物,無涉移轉登記,又879建號未登記共有部分,應無受 與土地併同移轉之限制。是以本件標的應無需併同土地拍賣及移轉,惟倘本件標的拍定後無法 單獨移轉、單獨登記,本院將撤銷拍賣,並無息發還繳納之價金,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 意。
9.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本院郵寄之通知、網路公告或以其他方式或管道標示之內容,如與 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0.
本件拍賣標的之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費 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2.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 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 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 本案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
13.
因虛偽、未據實、及時陳述及提供資 料、隱匿資料、偽造文書、詐欺等故意或過失行為(均包括口頭說明及書面文件),致新北地 院及所屬承辦人員,受有損害賠償之請求,債權人、債務人應對新北地院及其所屬承辦人員所 受之損害,負擔賠償責任。
14.
拍定人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若有無法辦理拍賣標的所 有權移轉登記之情形,得由本院撤銷拍定,無息退還拍定人繳交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 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 產。
15.
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 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 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