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標的5-11地號位於新北市路燈編號16402 4北方約60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部分為籃球場及道路;標的5-21地號位 於上開路燈約15公尺,其上為雜木林及黑色、紅色鐵皮二層未辦保存登記 建物,惟其占有土地使用權源不明,應買人須自行解決土地及其上建物之 法律關係;標的5-28地號位於上開路燈東南方約8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及 第三人黃進益所有之門牌號碼烏來區屯鹿29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惟第三 人占有土地使用權源不明,應買人須自行解決土地及其上建物之法律關 係;標的5-34地號位於上開路燈西南方約46公尺處之雜木林;標的7-10地 號位於上開路燈北方約185公尺處之雜木林。標的5-11地號、5-21地號、5-28地號、5-34地號、7-10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保安保護區。
2.
標的5-11地號、5-21地號、5-28地號、5-34地號、7-10地號土地為原 住民保留地,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及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18條第1項規定,原住民保留地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不及於其上建物,拍定後不點交。倘非共 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文件,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 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 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 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4.
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 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