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本件拍賣土地部分為空地、部份上建有門牌號碼:「臺中市神岡 區豐社一街61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其占有使用關係不明,請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 交。六、上開門牌號碼「臺中市神岡區豐社一街61號」未保存登記建物之所有權人,如能釋明依民法第4 26條之
3.
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即應釋明為建物之原始起造人且為本件拍賣土地之 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若為事實上處分權人,則不得主張優先承買),得檢具相關證明文 件主張優先承買,未保存登記建物為數人共有者,應由共有人全體依共有比例共同主張優先承 買。
4.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 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