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4年2月7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351地號土地係臺北市 士林區永公路145巷34弄南方之雜木林,無路可達。依土地參考資訊檔記載,臺 北市政府註記:「本筆土地申請建築時,應依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及臺北市 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規定,原自然地形平均坡度超過30%者,除水土保持必要設 施外,不得作為建築使用,也不得計入建築基地面積檢討建蔽率及容積率,但 可計入開發範圍」。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2.
本件不動產分2標分別拍賣:2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5.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 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6.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 發權利移轉證書。六、無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