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9月6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拍賣三筆土地相鄰,其中編號1土地上有鵨舍及堆放雜物,編號3土地上有無鐵棚佔到,須測量才能確定。又據鑑價報告所載,編號1土地上有龍眼,編號2土地為空地,編號3土地上有建物(門牌:新市區大順六路221巷87號)。上開地上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7.
編號1至3土地上有地上權設定,拍定後不塗銷且不點交。六、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債務人除外),就編號3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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