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9月6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 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拍賣土地上有門牌新市區三民街70巷7號 房屋,另有搭車棚。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拍賣土地與甲標土地相連並合併使 用,現況地上部分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部分為水泥空地。惟實際使用情形及 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2.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 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 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