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5月22日假扣查封時,據債務人母親在場稱拍賣房屋係債務人父母居住使用,債務人未居住於此,經檢視無增建,樓層次與登記相同,惟屋頂突出物登記面積是否與實際相同須測量始能確認。嗣於民國113年9月6日履勘暨測量時,地政人員現場測量後表示,一樓及四樓均有增建(即本件編號2建物)。債務人父母在場稱,建物係其居住使用,債務人未居住於此。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7.
編號2建物為編號1建物之附屬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部份,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公司及法院權責無關。如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且其實際面積及坐落位置可能因測量方法而有誤差,應買人請特別注意並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之增減或位置偏移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又該建物是否遭占用基地之土地所有權人請求不當得利或拆屋還地、是否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應買人應特別注意並自行查證,均與本公司及法院權責無涉。六、編號2建物其中有11‧68平方公尺占用北三舍段510地號,占有法律關係不明,若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不當得利或拆屋還地,與本公司及法院無涉。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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