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5月19日查封時,按門鈴無人回應。據大樓管理員在場稱,該屋目前無人居住,亦無非自然死亡情形。據債權人於民國114年5月21日具狀陳報,查封時債務人未在場,經詢問管理人員表示拍賣標的已長期無人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件因使用情形尚屬不明,則本件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8.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停車位使用權、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1.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