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4年3月5日指界時陳稱本件
3.
371及372地號土地現均係 巷道用地,另390-4地號土地亦為一細長巷道,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 查明。
9.
371及372地號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 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共有人如主張優先購買,須就共有之標的一併優先 購買,如共有人僅能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購買,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 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 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另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 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 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 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六、本件390-4地號土地係供不特定人車往來使用,拍定後亦不點交,請投標人 注意。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