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12月5日查封時,經檢視標的建物之屋況尚可,無壁癌,水電供應正常,無停車位, 據在場之第三人張黃愛即債務人之母陳稱管理費每二個月為新臺幣2,940元,目前由其居住使用 中,債務人已不知去向,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拍賣標的物現由第三人張黃愛無償使用中,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8.
本件債務人是否有積欠大樓管理費,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9.
本件標的尚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惟實際情 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