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標標的土地於民國113年5月7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 稱,132-1地號土地上有一層樓鐵皮建物,未懸掛門牌,其餘為空地、道路。另 據債權人於113年5月9日具狀陳報,132-1地號土地為空地,為土地上遭堆放雜 物,不知何人堆放。本院復於民國114年8月29日再執行履勘時,第三人湯OO在 場表示系爭土地上之鐵皮屋為其所有;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132-1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 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 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 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5.
132-1地號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 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 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 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6.
132-1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含雜物、鐵皮屋)均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 交。
7.
本標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本件拍賣依標別順序依序開標,如先開標者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 權、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後順序之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