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假扣押查封時及本件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 部分為道路,部分為空地,部分種植植物。據假扣押債權人代理人稱前開植物 為共有人種植。因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 交,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3.
上開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 標價,並書明總金額)。
6.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北斗都市計畫區,編號1至3土地為計劃道路用地 【公共設施保留地(依細部計畫書所載擬依徵購方式辦理取得)】,編號
7.
5 土地為部分住宅區/部分住宅區【附帶條件一;本地號屬北斗都市計畫書圖重製 案疑義態樣;(原公園變更為住宅區)附帶條件一如下:
8.
應另行擬定細部 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
9.
配置公共設施時,應優先劃設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公園用地。
10.
依彰 化縣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回饋審議原則辦理。
11.
為鼓勵開發意願,避免土地 資源閒置浪費,除已完成細部計畫地區者,其餘如附帶條件未能於本檢討案發 布實施後三年內完成開發者,得由擬定機關辦理專案通盤檢討恢復原來計畫性 質。】,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 更者為準。
12.
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 以上願優先承買者,按各主張優先承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又共有人如欲 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