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前案即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1340號,據地政人員指界及鑑價報告記載, 編號1土地上有雜草樹木、鐵皮棚架、鐵皮圍籬及部分水泥地,編號2土地為水 泥地,是否有其他建物坐落其上,須鑑界始能確定。另據債權人陳報,編號
3.
2土地旁為一停用已久之洗車場,現徵求出租中等語。嗣本件查封時債務人不在 場,據地政人員指出及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部分有鐵皮建物坐落,部分 鋼構棚架,部分放置不銹鋼桌。債權人代理人稱前開不銹鋼桌是債務人同意菜 販擺攤賣菜使用。因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地上物占用土地 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4.
上開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 標價,並書明總金額)。
7.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北斗都市計畫住宅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 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