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土地應有部分,1023地號土地部分為水泥鋪面之空地,部分有無門牌之磚造鐵皮建物坐落,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地上建物由他共有人使用中,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由應買人自理,於拍定後不點交,且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7.
如釋明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對於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共有人。六、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8.
拍賣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