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1024地號土地部分為雜木,部分為建物。據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現為共有人使用,無分管契約,僅就債務人持分執行。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
4.
本標別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之地上物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5.
本標別拍賣地號土地為林地,無三七五租約,除依土地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市(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