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戊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不動產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2.
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之順序,則由本院決定,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 亦得撤銷。
3.
本標標的所屬364地號上有冬山鄉義成路2段392號房屋座落。另,本標標的所屬土地在冬山(順安地區)都市計畫範圍內,其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
5.
trial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