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現況為空屋,有無使用或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7.
民國114年4月2日本件建物管理員稱債務人無車位,積欠管理費113年1月至12月共新台幣 (下同)8400元,114年1月至4月共3600元。 六、本件建物為屏東崇仁國宅,建物登記謄本有記載「主要用途:國民住宅」。
8.
本件土地為變更屏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107.07.
9.
之土地,使用分區 為「住二」第二種住宅區,基準建蔽率為「住二」60%,基準容積率為「住二」220%。
10.
本件係拍賣集合社區住宅,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 其他共有人並無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注意。
11.
本件拍賣之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 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主張優先承買,應就全部標的一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