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債務人經通知未表意見,惟據債權人陳稱拍賣之不動產係由債務人自用,現況 為雜草、空地,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拍定後如無權利人主張權利則 點交之。
2.
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3.
本件分3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 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 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 各標開標之順序。六、本件拍賣之28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 之耕地,有農業發展條例之適用。
4.
28地號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農地,其耕地之承租人、現耕他共有人、毗鄰現 耕地所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