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3月26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
8.
266地號種植果樹;269地號部分空地,部分土地上有建物(門牌山隙路85巷9號);
9.
811地號現為雜樹林;569地號部分果樹、部分鐵皮工廠、部分道路;642地號部分雜樹林、部分網室、部分鐵皮工廠、部分道路;645地號部分道路、部分雜樹林;807地號部分雜林、部分道路、部分土地上有建物(門牌山隙路40號)、部分空地、部分土地上有檳榔攤。又據鑑價報告所載,
13.
479地號為閒置雜草空地;269地號現況有未保存登記透天建物坐落且權屬不明;272地號為無法進入之雜樹林;569地號為道路穿越,部分未保存登記透天建物坐落且權屬不明,部分種植農作物;
14.
645地號部分為道路(山隙路),部分種植農作物;807地號為未保存登記透天建物坐落且權屬不明。主要均臨4米道路,聯外道路為8至10米山隙路,土地呈不規則形,12筆土地位置分散。惟實際使用情形、建物坐落權源及作物種植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作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執行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15.
本件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如投標人或承受人係屬該條例所稱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16.
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建物所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7.
本件拍賣之土地,承租人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者,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承租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1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2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22.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