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甲標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有建物等坐落。本件土地上 建物及地上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土地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 注意。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依序逐筆拍賣,如其中一筆或數筆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利息及其他費用時,其他各筆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8.
民法第426-2條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 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或基地所有人如主張優先承買應提出書面租賃契 約或足資證明租賃關係資料到院始可主張(單純建物或基地所有權人無優先 承買權)。如有第三人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時,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 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 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9.
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拍定人將 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 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