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313地號土地上有未保存登記建物坐落,314地號土地部分為建物坐落,部分為道路用地,1135地號土地上有數棟建物坐落,1137地號土地為路沿空地。因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7.
3土地為住宅區,編號2土地為人行步道用地(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編號4土地為道路用地(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8.
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按各主張優先承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又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另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等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僅單純建物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