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金拍 114彰金職雨126甲

彰化縣芬園鄉新芬園段901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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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8/11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8/27 週三 上午 10: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75
保證金:
15
總坪數:
94.7
坪單價:
0.8萬/坪
持分地坪:
94.7 坪
總現值:
65.7 萬
拍後增值:
-9.3 萬
使用分區/類別: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彰化縣 芬園鄉 新芬園段 901地號,面積 3,754.8 m2,持分 1/12,75 萬
法院筆錄 (4)
2.
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稱:土地上部分為建物占用,部分種植作物,有鐵絲網圍住,建物及作物未在拍賣範圍內且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又共有人間確實占有使用狀況不明,亦查無債務人現實佔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查封物分甲──戊標順序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如甲標或乙標之其中一筆或數筆標的已足夠清償債權及費用,則其餘投標標的雖已達底價,亦不為拍定。又債務人應自行注意並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得由法院指定並得於開標後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由本院撤銷其中一筆或數筆標的之拍定。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應提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7.
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合乎土地法第104條及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之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之情形,該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有優先承購權。六、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
土地增值 (1)
1.
彰化縣 芬園鄉 新芬園段 901地號
3,754.8 m2 × (1/12) × 2,100 元 - 75 萬元
= -9.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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