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94地號土地上除拍賣之建物外尚有多棟建物坐落,另拍賣之土地、建物現由 共有人使用中,故拍定後不點交。
6.
拍賣之土地、建物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時,需就全部標的一併承買。
7.
建物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六、45建號為增建部分,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 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是否屬違 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 登記及被請求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