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院執行人員於民國114年6月17日會同債權人、第三人金寶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人員,查 得標的乃為編號2東6203之塔位,且已有使用。復依金寶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4年5月 3日函略載「本件債務人持有該公司塔位,編號為2東6203(已使用),使用人為高○成」 等語。足見本件標的現已有他人占有使用,故於拍定後不點交。鑑價報告記載:本標的屬 金寶山墓園內,位於金寶山寶塔第二層懷孝樓。投標人請注意本件僅拍賣塔位,不包括佔 用基地所有權持分。
5.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債務人基於其對共有物之應有部分,依共有人間之分管協議(契 約),對該共有物特定部分為占有管理使用。惟共有物特定部分之占有使用收益(權), 依法應由全體(或法定多數)共有人協議約定使用分管方法(分管契約),且該協議分管 方法,得依全體共有人(或法定多數)之決議而變更,故本件債務人就上揭塔位是否確有 占有使用權及拍定後拍定人是否需受原分管契約拘束,應買人應自行先向塔位管理人(機 構)查明,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