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法院 114卓30442

台中市東勢區東蘭路永盛巷150之4號

1拍 點交 待拍
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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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8/13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9/23 週二 下午 01:30
案件種類:
平房
總底價:
19.4
保證金:
5.9
總坪數:
32.2
坪單價:
0.6萬/坪
持分地坪:
0 坪
公告建坪:
32.2 坪
總現值:
拍後增值:
0 萬
使用分區/類別:
主建坪:
10 坪
附建坪:
22.2 坪
其他內容:
1層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建物 (1)
1.
台中市東勢區東蘭路永盛巷150之4號,建號 137,持分 1/1,19.4 萬
第1樓層:33.06合計:33.06 雨遮73.53 (1層樓房)
法院筆錄 (4)
6.
他項權利:無。
7.
拍賣建物為一層樓之鐵皮磚造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未據查封當時在場之債務人稱有出租、 出借等情形,故拍定後得點交。至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 以影響交易之情事,則未據債權人、債務人提及,惟實際上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 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審慎投標,以 免受損,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 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 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六、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如有地上權、典權、或租賃關係(含法定租賃關係及意定)租 賃關係者,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有優先承買權。(通知後10日內,民法第425條之1第1項及民 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參照)
8.
本件建物坐落之土地非拍賣範圍,得標人應自行負擔被請求「拆屋還地」之危險。
9.
未保存登記建物或增建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增建或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且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 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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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拍 點交
44.3 坪 / 242.8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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