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法院 114人5975

苗栗縣卓蘭鎮大坪林段1117地號

2拍 點交 待拍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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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9/22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10/23 週四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3.6
保證金:
2.8
總坪數:
69.6
坪單價:
0.2萬/坪
持分地坪:
69.6 坪
總現值:
9.4 萬
拍後增值:
-4.2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陳廣田
陳廣田
法拍專員
經紀業:群義房屋 尚順加盟店 金莎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地 址:苗栗縣頭份市尚順路3號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苗栗縣 卓蘭鎮 大坪林段 1117地號,面積 420 m2,持分 1/6,4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2.
苗栗縣 卓蘭鎮 大坪林段 1118地號,面積 960 m2,持分 1/6,9.6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拍賣紀錄 (1)
1拍,2025/9/18,總底價 17萬,保證金 3.4萬,坪單價 0.2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5)
1.
本院於106年7月31日現場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1117地號雜木 林,有路經過;1118地號果樹、雜木林,僅能步行到達,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2.
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3.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 點交。
4.
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
5.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 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 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 不得異議。 六、本件拍賣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 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 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 文件。
土地增值 (2)
1.
苗栗縣 卓蘭鎮 大坪林段 1117地號
420 m2 × (1/6) × 410 元 - 4 萬元
= -1.1萬元
2.
苗栗縣 卓蘭鎮 大坪林段 1118地號
960 m2 × (1/6) × 410 元 - 9.6 萬元
= -3萬元
鄰近待拍
2025/11/4
2拍 不點交
1,931.5 坪 / 312 萬
2025/10/22
2拍 部分點交
8,172.3 坪 / 1,700 萬
2025/10/23
1拍 不點交
991.9 坪 / 300 萬
2025/10/28 ~ 2026/1/27
應買 不點交
649.7 坪 / 121.6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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