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本院於114年6月11日至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之女兒在場,目前由其居住 使用。
6.
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現為債務人之家屬占有使用,為債務人之占有輔助人,拍定後點 交。
7.
本件拍定後抵押權均塗銷。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 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8.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 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