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278-1地號土地屬交通用地,現況為供公眾通行使用。
3.
本件拍賣之278地號土地上有果樹。另有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屬聲請 人祖父所有,未為繼承變更納稅義務人,拍定後不點交,但座落其上之地上物,仍 以鑑界為主。
7.
作物拍定後不得以數量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依點交時實際現狀為準。 依聲請人陳報,作物屬相對人侯宏昇所有,惟無從正確審究權利歸屬,應買人應自 行查明。
8.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 共有人得標拍定,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有多數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以 抽籤定之。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 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聲請人、相對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 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9.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用,請審慎投標。依強制執行法,買受人就拍賣物 之瑕疵(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非自然死亡..等) 無擔保請求權,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實際現況,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 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 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