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民國113年8月8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603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石門區內阿里磅43號房屋南南西方180公尺處,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603─1地號土地位於同屋西南方114公尺處,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604地號土地位於同屋西南方212公尺處,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605地號土地位於同屋西南方219公尺處,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606地號土地位於同屋西南方265公尺處,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608地號土地位於同屋西南方299公尺處,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611地號土地位於同屋南方255公尺處,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611─2地號土地位於同屋南方292公尺處,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1090地號土地位於同屋西南方253公尺處,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8.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