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現為空屋(處於待裝潢狀態),拍定後依照現況點交。
2.
本件暫編122建號部分為作為車棚、倉庫使用,另有部分佔用鄰地1102地號(第一層7.12平方公尺),又1102地號並不在本件拍賣範圍,拍定後需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請應買人注意。且如 係無權占用第三人土地,嗣後亦有可能遭土地所有權人訴請拆屋還地,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 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等相關機關詢 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4.
本件拍賣標的有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 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 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 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六、本件拍賣標的暫編122建號有部分(第一層7.12平分公尺)坐落於鄰地1102地號上,使用1102地號 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1102地號非在本件拍賣範圍之內,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1102地號所有權 人洽商相關事宜。
5.
本件拍賣標的暫編122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 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6.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 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
7.
本件拍賣標的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或其他應停止執行之裁 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致無法立即停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拍定人之保 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由司法事務官指定之。另於賣得價金足以清 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如已拍定,仍得於分配精算後撤銷拍 定,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