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281地號土地查均無三七五租約登記。3.本件拍賣 之
4.
281地號土地查均無三七五租約登記。4.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倘非共有人拍 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
5.
3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 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5.本件拍賣之標別
6.
3土地均為農業 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 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6.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7.共有人鍾弘、鍾適 意、鍾強公同共有1/15之部分依土地謄本所載欠繳書狀費用,繳清後始發狀,請應買人注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