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法院於114年5月12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土地595地號上有新竹市長興街一巷19弄9號建物佔用,599地號上有新竹市長興街一巷19弄
3.
7號及一無門牌(於7號旁)建物佔用。上開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4.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定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法院不代為處理。
5.
本件不動產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11.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本件不動產係合併拍賣,又為使共有物使用關係簡化,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標其餘拍賣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異議。
12.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六、依前案(113年度司執字第10602號)鑑價報告所載,59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599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