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1056地號土地上坐落有新北市三峽區溪東路233巷51之
3.
55號房屋,及其後方雜林地,惟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係拍賣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土地屬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規定:「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使用地類別,應依其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是本案土地應依各該使用地類別之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有新北市政府114年1月8日新北地管字第1140038272號函可稽。使用移轉有無限制拍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
5.
本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
6.
第460條之1規定之承租人,則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租地建物,應於拍定前向法院陳報)。本件拍賣標的物倘非共有人或優先承買權人拍定,將先通知地上建物所有權人或納稅義務人有無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
8.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9.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