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3年9月5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578地號、576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政府地政局H08622圖根點東方約200公尺處,為墓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文化部於前案(112年度司執助字第2221號)函復576地號、578地號土地係定著於國定大坌坑考古遺址範圍內,買受人就土地之使用應符合「國定大坌坑考古遺址監管保護計畫」,請應買人留意。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9.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0.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5條規定,主管機關(文化部)有優先承買權。
11.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