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本標標的土地於民國114年4月10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 界稱,
6.
689地號土地上有多棟建物佔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 查明。 六、本標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各該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須就共有之標的一併 購買。如共有人僅能就本件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 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 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7.
689地號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 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 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8.
689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均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均不點交。
9.
本件拍賣依標別順序依序開標,如先開標者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 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後順序之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 縱使拍定,亦得撤銷。
10.
本標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1.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