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5年3月3日查封時,據第三人湯○玲在場稱,拍賣標的目前由伊承租 使用,以一年一簽方式簽訂租約,最近一次簽訂租賃期間是民國114年8月1日起至民國115年7月 31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11,000元;除牆面有壁癌情形外,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 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情形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 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拍賣標的現由第三人湯○玲承租中,期間自民國114年8月1日起至民國115年7月31日 止,有住宅租賃契約書影本附卷可稽,拍定後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8.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停車位使用 權、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 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 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不得於拍定後主 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