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於民國110年10月7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452 地號土地位於門牌?子坪5號北方310公尺,有水泥空地,其餘為雜木林,之前 應作停車場使用。」。於民國111年8月29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45 2地號土地位於蓬萊觀音寺建物西北方102公尺處雜木林。」。使用分區為山坡 地保育區林業用地,依土地法第17條規定,拍定人不得為外國人。另據估價報 告書記載:「1452地號土地位於門牌?子坪74之5號建物西北方135公尺處,現 況部分雜木林部分空地,地勢緩坡。」。本件標的無三七五租約登記。又現在 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 等)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1年8月8日新北工建字第1111479102號函略載:本標 土地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等語。
9.
本標的依謄本記載:依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110年12月22日新北法字 第11044666390號函辦理禁止處分登記等語。另依法務部調查局112年2月23日新 北法字第1124526110號函略載:本標土地現依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扣字 第51號刑事裁定予以扣押。且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4月18日北院忠刑律112 金重訴7字第1120003496號函:因本院112年度金重訴字第7號案件尚未審結,該 等不動產日後仍有成為本院宣告沒收標的之可能,審酌刑法沒收新制,為貫徹 剝奪犯罪不法所得及保障被害人求償權利之意旨,「不予同意」於拍定後通知 地政機關辦理塗銷禁止處分之登記。惟本件係抵押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故本院 仍續行拍賣程序,並於本件拍定後經拍定人繳足價金並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 書、塗銷查封登記。另本院將發函通知為禁止處分機關、刑事案件繫屬之法 院,由其通知地政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或由拍定人自行向為禁止處分之機 關、刑事案件繫屬之檢察署或法院聲請塗銷禁止處分登記。然本件標的拍定後 可否塗銷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之禁止處分登記,乃屬有關機關之職務範 圍,且依前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函覆意旨,本件不動產仍有成為宣告沒收標的 之可能,該院「不予同意」於拍定後通知地政機關辦理塗銷禁止處分之登記, 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