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土地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以門牌號碼新北市平溪區十分街2號房屋為中心,482地號分別位於西北方700公尺處,土 地上為雜木林,無路可達。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 點交。
2.
本標482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 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 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3.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 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六、本標482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依土地謄本所示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無 三七五之租約,其使用開發是否須受相關法令限制不明,拍定後上開法律 關係,需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