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上有多棟建物坐落,另據債權人代理人請求一併查封測量稅籍資料 記載之建物(納稅義務人為債務人)。據債權人代理人稱,依在場鄰人陳述本件土地為共有人 使用,建物為債務人之子居住使用。本件除編號1之建物外,其餘土地上建物及地上物均非拍賣 範圍,使用土地法律關係不明,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土地如非共有人拍定,土地共有人得行使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惟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 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本件其餘標的因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或拍定人如不願意將非共有標 的讓由共有人一併承買時,共有人僅得就共有部分承買,其他標的仍歸拍定人或承受人買受。 建物買受人即自行負擔基地所有權人日後訴請拆屋還地之風險。
7.
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拍定人將不能持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