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時稱,114建號建物坐落基地為東仁段612地號土地,612地號土地上有數棟建物坐落、空地、雜草、雜樹,141建號建物房屋前後均為增建(暫編為453建號);據債務人家屬在場稱建物有漏水情事,並稱建物現由家屬使用,無出租、出借之情形。共有人間無分管約定,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之法律關係請自理,故拍定後不點交。
3.
本案拍賣建物據債務人家屬稱建物有漏水情形,除上開情形外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應自行查證,審慎投標,以免受損。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7.
土地及建物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共有人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又因612地號土地為
8.
453建號建物之基地,為房地合一利用之必要,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需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但得標人如為建物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建物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同順序之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9.
基地、建物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出租人(租地建屋)應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請主張權利之人速提出資料供法院審核。六、453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