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據法院民國114年3月21日查封筆錄記載,本件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查封標的物係由債務人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另稱以斷水斷電,走廊有嚴重壁癌,似為管道間漏水。社區總幹事稱債務人無停車位。
7.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8.
網路公告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