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地政人員現場指界,本件土地係位於台灣大道七段東側,未臨路,現土 地雜草林木叢生,無地上物。土地實際坐落地點應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為準。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3.
聲請人林靜萱及相對人王清意於訴訟程序中陳述本件土地為袋地,需通行 他人土地方能對外聯絡。
4.
本件土地之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 惟現在土地使用分區是否有變 更,仍請投標人投標前自行查明注意。
5.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前 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10.
本件執行程序之執行名義為分割共有物判決,聲請人及相對人 均為共有 人,均得應買或承受,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並有依相 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或承受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