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1,9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如有多數人表示願意應買者,以應買意思表示最先到達本院者為優先,如不能分出時間先 後者,則以抽籤決定其得買受之人。
5.
出價應達到底價,並以最高價者為得標。 六、本件標的地號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 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 第2 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6.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 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