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4年3月5日現場執行時(113年11月20日已查封),編號1建物1樓及編號3建物由第三人天時餐飲有限公司承租,租期自114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一年一簽,租金每月8萬5千元,押金15萬元,其餘標的由債務人自行使用,上開建物坐落土地為國有,並與國有財產署簽有委託經營契約,實際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7.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六、本件勘估標的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之資訊,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8.
本案拍賣物坐落之國有土地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已與他人簽有委託經營契約,期間自110年2月25日至120年2月24日止,且期滿不再辦理續約。及契約第11條約定略以,委託經營期限屆滿,乙方於受託經營期間增加之設施除乙方承諾拋棄所有權或移轉登記為國有並經甲方同意,或委託經營財產核准讓售乙方或乙方以其他合法權源繼續使用受託經營財產者,得免拆除外,應於交還委託經營財產前全部拆除;逾期未完成拆除時,視同拋棄所有權,由甲方以廢棄物處理,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乙方為受託人,甲方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本案地上物倘經拍賣有得標人,欲受讓上開委託經營契約權利者,依國有非公用委託經營實施要點第4點規定,受託人係指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適當機構指公立機構即依法成立之公、私法人,並應會同委託經營契約受託人向國有財產署申請轉讓事宜。
10.
4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又該建物占用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
12.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