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標的物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到現場查封時,進入屋內查勘,二樓有一房間有燒炭 爐,內已有燒畢之炭塊,另據債權人陳報,曾聯繫其中一名債務人,據該債務人陳述,據其所 知約
3.
6年前,另一債務人之女友似有死於查封標的屋內,至於是否為非自然死亡,他不敢確 定,本院已盡力查證,仍請投標人應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不 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予說明。
4.
本標內暫編77建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 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 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另該建物有部分占 用相鄰土地,使用權屬不明,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5.
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
6.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