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3年10月7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
3.
175地號上有數棟建物,部 分空地,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4.
債權人於113年10月24日具狀陳報:土地上房屋門牌為五谷路49號、49-1號、49-2號、50 號。
5.
本院於114年2月21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門牌五谷路52號房屋為一層建物(含 雨遮、圍牆、屋突),惟仍應以實測為準。據在場鄰居稱:房屋為債務人及其女兒在居住使 用。
6.
據債權人於114年3月14日具狀陳報:經鄰居告知,房屋為債務人及其女兒居住,無其他足 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7.
本件土地上建物(除門牌五谷路52號房屋外)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 權源不明,拍定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六、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9.
175地號土地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 定後不點交;2691地號建物,拍定後點交。
14.
175地號土地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