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3年10月7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
2.
175地號上有數棟建物,部 分空地,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3.
債權人於113年10月24日具狀陳報:土地上房屋門牌為五谷路49號、49-1號、49-2號、50 號。
4.
本院於114年2月21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門牌五谷路52號房屋為一層建物(含 雨遮、圍牆、屋突),惟仍應以實測為準。據在場鄰居稱:房屋為債務人及其女兒在居住使 用。
5.
據債權人於114年3月14日具狀陳報:經鄰居告知,房屋為債務人及其女兒居住,無其他足 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6.
本件土地上建物(除門牌五谷路52號房屋外)不在應買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應買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六、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8.
175地號土地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應買後不點交;2691地號建物,應買後點交。
10.
應買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688,000元。
12.
175地號土地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應買後全部塗銷。
15.
非共有人應買,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 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 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買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 有人及應買人均不得異議。
16.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就建物坐落之基 地部分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六、本件暫編2691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應買人應買後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應負被拆除之 危險。又該建物占用鄰地1194-2地號23.57平方公尺、174-1地號51.5平方公尺,非屬債務 人所有,亦非本件應買之標的,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應買後如有糾紛應 請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