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年6月13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拍賣土地位於水源路130巷巷口,為鐵路旁之道路用地。
2.
114年6月16日債權人具狀陳報,拍賣土地現作為水源路130巷之道路使用。
5.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拾陸萬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6.
本件拍賣土地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
7.
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土地為住宅區。六、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