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法院查封時,債務人在場,債務人之婆婆在場稱拍賣建物係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無出租或出借他人,拍定後點交。
7.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法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六、刊載於法院〈司法院〉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8.
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法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它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事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不含委託專業檢查單位鑑定〉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情事。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調查,仍難保證決無上情,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
9.
4388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風險,且有4‧08平方公尺跨越鄰地,拍定人應自行承受該地所有人主張拆屋還地之危險。
10.
本件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1339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第1種住宅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