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 界稱,21地號土地上有鐵皮屋兩棟,均無門牌,另據債權人於114年4月9日具狀 陳報,21地號土地上有鐵皮屋兩棟;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21地號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 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 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 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8.
本件標的土地上之地上物(含鐵皮屋)均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